保险签单心得体会

我们有一些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培养我们思考的习惯。但是心得体会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签单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签单心得体会

保险签单心得体会1

一:你原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会保险有没有签订合同呢?

新单位要的是你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否则无法证明你和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他会害怕和你签合同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会出现问题。

二:跟你解释一下新单位问你要离职证明的原因:

一个新员工入职,正常的手续是先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他拿着劳动合同去社会保障部门给你办理保险。若员工之前有工作经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你和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对方到社会保障部门办过手续,那么你必须要有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单据,你新的单位才能给你办起来手续,尤其是保险,若你原单位的保险未停,新单位无法给你缴纳保险。

你现在的问题是若你原单位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其未将你的劳动合同交到社会保障所去给你办保险,那么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可能还在你原单位,若你现在和新单位又签合同,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的话,你原单位若想告你违约就有证据了,因为你无法提供你们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但是!这里你的原单位是不会敢告你的,因为他首先存在违规,他未给你缴纳保险,这就是违反劳动法。不过虽然这么说,对于你新单位来说,他只凭你一面之词说是从原单位离职了,他怕冒风险,到时候劳动合同重签和交保险,万一你是骗他的',他可能保险办理时有问题,劳动合同又签了可能会有连带责任,所以他问你要确定你和原单位脱离劳动雇佣关系的证明,即离职证明,这个才能证明你们之间的确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务纠纷,这是为你新单位给你办手续免除责任和后患。

三:失业证的办理的前提是你要有就业证,然后有劳动合同解除的单子,拿到社会保障部门盖上失业的章才行。

被外服是一种劳动者在和外企谈判签约过程中,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外服的服务宗旨和法规知识,被外服类公司联合外企把本该和一些能够和有人事权的外企直接签约的员工通过欺诈的言辞和行为变成外服的员工再派遣给外企的圈套。

具体的做法是:外企和员工谈判初期都是说外企直接招人,利用先给员工邮件英文Offer ,员工认为已经同意被外企直接录用,所以和以前的同样也会薪水很高的公司辞职,然后到外企入职并且工作几天后,让员工心理认为已经开始在外企事实工作了就是老板是老外我是外企的一员了,这种假象产生后,员工就会放松警惕,之后外企会通知员工由于体检社会养老保险,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四金外企自己不能办,必须去和上海外服签三方劳动合同,员工去了之后才发现被欺诈,合同变成了外服是老板,资方,自己突然变成外服的员工了,然后先工作后来被圈进来补签被外服派遣的违背员工本意的合同。

而且外服和外企的这种软性胁迫是一种趁人之危的行为,因为如果此时不签约而去起诉诉讼的话将会因为已经辞了上一家,收入和职业没有着落,新来的这家福利待遇很不错找了好久才谈好,另外不签约自己就是失业,而且失去和这个自己看好的外企去发展。

保险签单心得体会2

对此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乙父亲确实于1999年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但邹某为其生前好友。邹乙父亲住院期间,邹某曾多次到医院看望。因此,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知道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不存在被保险人“不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险人有病史为由拒付。而且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并没有善意提醒被保险人对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予以注意。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已明确载明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邹乙父亲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邹某作为保险公司人在办理保险合同时违规操作,责任在于其个人。而且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中邹乙父亲的签名均为邹某代签,因此该保险合同应视为无效。

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

其理由:

一、保险人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邹某作为保险公司人在为邹乙父亲办理保险手续时并未就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向其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邹乙父亲不产生效力。

二、邹某明知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邹某当庭承认,其知道邹乙父亲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有心脏病史,其与邹乙父亲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保险人明知投保人告知内容有误,仍签发保险单的,构成了法律上的弃权。邹某违规办理保险合同,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不实告知”为由拒付。